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0791 证券简称:佳晓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月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会决
议通过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持股数量不足 10%时,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通讯形式等其他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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