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0791 证券简称:佳晓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月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 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抵
押、质押、保证等《民法典》所述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且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
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
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或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之前,经办责任人应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或企业财务报表;
(3)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4) 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 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 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资产和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如适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
“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
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保。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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