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6-24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商”)接受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汉商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汉商律师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汉商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汉商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向汉商律师提供和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书面材料、文件、复印件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材料、文件及所披露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文件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材料、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相符。
5、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汉商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公司为上述目的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1 发行主体
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简称:易之景和;证券代码:830797。
1.2 发行目的
为加快公司发展,充分调动公司主要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拟对部分管理层及核心员工进行激励,同时引入做市商,特进行本次股票发行。
1.3 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1)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包括公司现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共计12名,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认购股数 认购金额
序号 姓名/名称 发行对象类别 认购方式
(万股) (万元)
北京德利汉森环
1 公司现有股东 250 250 货币
保设备有限公司
2 曹越 公司现有股东 170 170 货币
3 曹杨 公司监事 8 8 货币
4 张玲玲 公司监事 5 5 货币
董事会秘书、财
5 许琼 8 8 货币
务负责人
6 曹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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