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06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见证意见书
致: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商”)接受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之景和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许蓓蓓、张文悦律师出席易之景和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审查了与易之景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汉商律师提供和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书面材料、文件、复印件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材料、文件及所披露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文件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材料、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出具本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年4月13日,易之景和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4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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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决算报告》、《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名曹平、谭霖、王瑞灵、杨菲、李青共计5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因本次股票发行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于2015年5月6日召开公司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事宜。
2015年4月15日,易之景和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发布了《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核查,易之景和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相关资料,易之景和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5年5月6日9时,易之景和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曹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汉商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等相关事宜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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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
根据易之景和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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