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公告编号:2024-041
证券代码:830798 证券简称:中外名人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9 月 25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喜耕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建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41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汾阳市贾家庄腾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玖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原告”)与被告方山西喜耕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耕田公司”)于 2020 年10 月 26 日签订了《电视连续剧<汾河边上的年轻人>委托承制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喜耕田公司负责电视剧全部制作工作,拍摄周期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
年 1 月 20 日,2021 年 4 月 1 日完成制作并交付成片。我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照喜耕田公司指示签订了演员聘用合同并支付
演员表演服务费、差旅费、道具费、办公费等各项费用,但喜耕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致使我公司无法获悉电视剧的拍摄质量、拍摄进度、资金支付使用等事宜,且喜耕田公司未向我公司交付电视剧阶段性及全剧剧本、样片、物料、成片及该剧立项申请及送审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公司要求提供播出带和合作方的发行授权许可文件,遭到被告喜耕田公司拒绝。致使我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喜耕田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解除我公司与喜耕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签订《电视连续剧《汾
河边上的年轻人>委托承制合同书》,解除时间为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
2.判令喜耕田公司向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455万元及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699.789052 万元,上述费用共计 1154.789052 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1154.789052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3.判令喜耕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
4.判令喜耕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律师费。
公告编号:2024-041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判令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喜耕田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 550 万元及利息。
2. 判令中外名人公司向喜耕田公司支付第三笔、第四笔合同款项共计 470万元及利息。
3.判令中外名人公司向喜耕田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喜耕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汾河边上的年轻人>
委托承制合同书》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喜耕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及制作费等共计 949.341 万元;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