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0803 证券简称:新松医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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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
司的子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公司不得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有权拒绝各种强制要求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以防范担保业务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风险为目的: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公司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三)对担保申请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四)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公司利益受损。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 3 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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