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0 第00137号
致: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瑞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丛俊、王贵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董事
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点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发文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 15:00
—2020 年 5 月 20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
新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恒瑞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5065.852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7.82%。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追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上述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经合并统计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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