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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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达科技”)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安达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至少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14:30 在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白安
营村安达科技行政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波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2025 年 5 月 21 日 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和《通知公
告》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且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安达科技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42,991,020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919,600 股股份,下同)的23.8505%。
其中,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41,295,274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76%;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695,746股,占安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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