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30810 证券简称:广东羚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 本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二)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本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议制订、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二) 提议制订、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三) 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任务及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四)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1.提议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2.要求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等进行审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委员会提议制订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委员会提议制订的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本委员会提议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本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本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本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本委员会临时会议;本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会议,当本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本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本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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