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东羚光: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0810 证券简称:广东羚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因取消监事会,所以删除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职工代表监事”,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调整为“内控合规与审计委员会”;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1 条 为维护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 第 1.1 条 为规范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债权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号—章程必备条款》等中国证券监督管 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或“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 1.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以及党组织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束力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 1.12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第1.12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立中国共产党羚光公司支部,在公司发 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应配备一定数量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配备一定的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编制,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编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
管理费中列支。 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 3.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 3.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 3.10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3.10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