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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东羚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0810 证券简称:广东羚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的管理。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

(二) 关系回避原则。

(三) 利益回避原则。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除独立董事聘任协议外与公司或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存在个人服务合同;

(七) 与接受公司大量捐赠的非盈利实体不存在利害关系;

(八) 未曾受雇于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公众公司;

(九) 和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上述的任何关系;

(十) 不是公司顾问或高级管理层的成员,且与公司的顾问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与更换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 1 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内控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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