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8
证券代码:830815 证券简称:蓝山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双、沈威卫、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山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谭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谭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鲁德华、公司原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起诉书陈述,2020 年 2 月 26 日,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与中经赛
博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与蓝山科技公司、谭澍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与蓝山通达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等合同约定:北
京银行双秀支行向中经赛博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 50000000 元,具体业务为
贷款业务,授信期限为自本合同订立日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止,授信用途为满足受信人依法合规正常经营的业务需要。蓝山科技公 司、谭澍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蓝山通达公司
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 B 区吉祥路 3 号 1 幢 1 层全部等【2】
套之房产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 京房权证顺字第
263860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顺国用(2011 出)第 00139 号)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并在顺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 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京(2020)顺不动产证明第 0002642 号】。上述合同签 署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与中经赛博公司根据《综合授信合同》之约定分别
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2020 年 2 月 27 日、2020 年 3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17
日、2020 年 3 月 20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北京银
行双秀支行向中经赛博公司分别提供贷款 10000000 元、5000000 元、
5000000 元、10000000 元、10000000 元、10000000 元,合计 50000000 元;
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 1 年,合同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提款日前一个工
作日 1 年期央行 LPR 加 107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贷款用途为支付货
款;还款方式为每季度末月 21 日付息,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 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时,应就欠付贷款 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 50%(逾期罚息利率)按 日加付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付复利。上述《借
款合同》签署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2020 年 2 月
28 日、2020 年 3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18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3
月 25 日依约向中经赛博公司发放了贷款。但中经赛博公司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未能按期足额向北京银行双秀支行支付利息,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向各被告发送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到期的通
知,但中经赛博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蓝山科技公司、谭澍也未履行保证 责任,蓝山通达公司也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
1.中经赛博公司偿还北京银行双秀支行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利息
1894656.16 元以及罚息(含复利)(截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的罚息为
22426.2 元,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起至全部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含
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2.蓝山科技公司、谭澍对中经赛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3.北京银行双秀支行对蓝山通达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
区 B 区吉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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