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0
证券代码:830815 证券简称:蓝山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雁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邱静、于淼、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山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元泉投资有限公司、谭澍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谭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鲁德华、公司原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起诉书陈述,2020 年 2 月 4 日,蓝山科技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顺义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xxx),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万元,可循环使用额度,授信期限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022 年 2 月 3 日。蓝山科技公司为此委托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为其
该笔贷款向交通银行顺义支行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书》(编号:xxx),为此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与交通银行顺义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xxx)。为上述委托担保,蓝山科技公司向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提供了如下反担保:1.中经赛博公司、上海元泉公司、蓝山通达公司分别出具了《反担保保证书(非自然人反担保)》(编号:xxx、xxx、xxx),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向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2.谭澍等出具了《反担保保证书(自然人反担保)》(编号:xxx),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向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3.谭澍等与海淀科技担保公司签署了《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XXX),以北京市昌平区一处房产向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蓝山科技公司与海淀科技担保公司签署了《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编号:xxx),以其所有的专利:基于 GPON 系统的动态带宽分配装置(专利号:xxx)向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后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之变更协议》变更质押专利为“高速列车通信中用户迁移管理装置(专利号:xxx)”并办理了质押登记。5.蓝山科技公司与海淀科技担保公司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协议》(编号:xxx),以其所有应收账款向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后两次通过重新确认《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变更了质押
的应收账款,并办理了质押登记。2020 年 2 月 5 日、3 月 11 日,海淀科技担保
公司分别向交通银行顺义支行出具了编号为 xxx 号、xxx号的《同意放款通知书》,交通银行顺义支行依海淀科技担保公司的通知分别向蓝山科技公司放款
5000000 元、5000000 元,共计 10000000 元。2020 年 9 月 19 日,因蓝山科技公
司未按照约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代蓝山科技公司代偿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 11166.66 元,2020 年 9月 25 日,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蓝山科技公司代偿贷款本息共计 10004833.34 元。根据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与各被告签署的《委托担保协议》及各项反担保文件,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蓝山科技公司偿还代偿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各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故海淀科技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蓝山科技公司向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清偿代偿款共计 10116000 元;
2.蓝山科技公司向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其中以 111166.66 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计算;以 10004833.34 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
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每日 2%。计算,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之和不超过年利率 16.4%);
3.中经赛博公司、上海元泉公司、蓝山通达公司、谭澍等对上述第 1-2 项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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