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5
公告编号:2021-019
证券代码:830815 证券简称:蓝山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山通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谭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许、北京市道盛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公司)、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公司)、北京蓝山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以下简称北
公告编号:2021-019
京银行双秀支行)、原审被告谭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故上诉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中经赛博公司、蓝山科技公司、蓝山通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京0108 民初 253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中经赛博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不再支付到期后的复利。
事实和理由:依据中经赛博公司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第6.2款之约定及《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银行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罚息计算复利。计息基数应截止到2020年9月28日,而非2021年3月10日。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在 2021 年 6 月 22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1)京 74 民终 53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66元,由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山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目前,公司尚无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务已处于停顿状态。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1-019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审判决已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号)。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21)京 74 民终 53 号)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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