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8
公告编号:2021-006
证券代码:830815 证券简称:蓝山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企业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雁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邱静、于淼、海淀科技企业担保公司职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上海元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泉公司”)、北京蓝山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商贸”)、谭澍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谭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鲁德华、通达商贸职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06
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界财富中心支行(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万元。公司为此委托海淀科技企业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向中国银行提供担保,公司向海淀科技企业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措施。中经赛博、元泉公司、通达商贸、谭澍等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020 年 9 月 21 日,因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海淀科技企业担
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公司代偿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 10,004,333.34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 、 判 令 公 司 向 海 淀 科 技 企 业 担 保 公 司 清 偿 代 偿 款 共 计 人 民 币
10,101,777.92 元。
2、判令公司向海淀科技企业担保公司清偿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其中,以 97,444.58 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计算;以 10,004,333.34 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起
计算。(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每日 2%计算,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 16.4%计算之金额);3、中经赛博、元泉公司、通达商贸、谭澍等对上述第 1-2 项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判令以抵押房产对上述第 1-2 项请求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判令公司以其质押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 1-2 项请求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6、判令公司以其质押的“一种带有快速散热结构的交换机(专利号:2019202549736)”专利对上述第 1-2 项请求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7、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诉讼依据:
海淀科技企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 月 7 日作出的
公告编号:2021-006
(2020)京 0108 民初 4848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10101777.92 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止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为 175.13 元,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 10101777.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6.4%的标准计算);
二、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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