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0818 证券简称:巨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金额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 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
且超过 3000 万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 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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