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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8:30:40 股吧网页版
巨峰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0818 证券简称:巨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三人时,应当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推定关联人。除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本公司董事会对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给予关联方的法律形式。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推定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足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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