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0818 证券简称:巨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包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包括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行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核查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经营性资金的往来情况,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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