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0818 证券简称:巨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理办公会,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三年以上大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
理有关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财务软件;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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