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06
中银证券
关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银证券作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7 年 9 月 26 日,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致生”
或“公司”)依据与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崇信农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银团”)签订的《小额贷款公司银团贷款合同》(编号:CMCSL-201709-001)向小贷银团借款 1,40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每月付息,到期还本。
为担保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2018 年 5 月 4 日,ST 致生全资子公司卓诚有
限公司与小贷银团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CMCSL-201804-BZ),卓诚有限公司承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因 ST 致生未履行还款义务,小贷银团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卓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立案。2018 年 10 月 16 日,
小贷银团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 04 民初 5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卓诚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权益,限额人民币 1,400 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开庭,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作出(2018)京 04 民初 520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卓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贷银团支付 14,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 21,000 元;卓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 ST 致生追偿。
卓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于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6 日立案。
2020 年 8 月 20 日,卓诚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作出的(2019)京民终 7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年 1 月 5 日,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维公司”)
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博维公司协助北京中瑞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诚”)对被执行人卓诚有限公司持有的博维公司 40%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提供评估所需要的相应的资料。若不配合中瑞诚的评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博维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股权价值不能正常评估带来的价值贬损等责任。
主办券商依据同公司管理层沟通获悉,中瑞诚对博维公司的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纠纷所涉及股权暂未启动拍卖程序。管理层认为,目前 ST 致生可变现核心资产为卓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博维公司 40%的股权,ST 致生在博维公司股权处置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若现将该部分资产进行处置,将导致公司对博维股权处置工作严重受阻,且保障公司基本运营的资金来源断裂,公司或将陷入停止运营的局面。
2021 年 4 月,ST 致生向全体债权人发出《关于就公司后续债权处置事宜邀
请全体债权人召开商讨会的函》,依据该函,会议将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会
议主要议程为:(一)就公司博维股权处置情况进行商讨;(二)就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后续债权处置方案进行商讨;(三)就公司拟提起破产程序进行商讨。二、 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了解的情况,卓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博维公司 40%的股权系 ST 致生可变现核心资产,若将该部分资产进行处置,将直接影响公司
的整体资产价值,同时诉讼也导致公司无法获得正常分红,影响公司的资金来源,公司或将陷入停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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