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5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30819 证券简称:ST 致生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5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少波、金春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二) (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卜巩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建军,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卜巩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公告编号:2020-00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建军,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曹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建军,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不适用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 6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兴银京海(2017)基授字第
201702 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基本授信额度为 2000 万元,授信有效期为
2017 年 4 月 6 日至 2018 年 4 月 5 日;同日,原告与卜巩岸、曹昀签订了编号为
“兴银京海(2017)个保字第 201702-1 号”、“兴银京海(2017)个保字第 201702-2 号”的《个人担保声明书》,为上述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
年 4 月 7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兴银京海(2017)短期字第 201702-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1,441,26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自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2017 年 4 月 26 日,原告又与公司
签订了编号为“兴银京海(2017)短期字第 201702-2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借款金额为 8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17 年 6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6 日)。
因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1,441,26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为 0 元、罚息为 1,472,657.01 元、复利为 89,646.35
元,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的标准计算);
公告编号:2020-001
2.卜巩岸、曹昀对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公司、卜巩岸、曹昀承担。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8 民初
27499 号《传票》和(2018)京 0108 民初 2749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
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卜巩岸、曹昀名下价值 11,461,012.06元的财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04)。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
作出的(2018)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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