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4
公告编号:2020-024
证券代码:830819 证券简称:ST 致生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被出具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一) 基本情况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卜巩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执行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 0108 执 3212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3 月 12 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二) 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3 月 12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申请执行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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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其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案号为(2020)京 0108执 3212 号的《限制消费令》。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因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重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事项,正在寻求相关解决方案,争取消除该事项的相关影响。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2017 年 8 月 22 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与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0431900”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 2000 万元,提款期为 12 个月;同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与卜巩岸、曹昀签订了编号为“0431900_001”、“0431900_0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综合授信合
同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17 年 9 月 4 日,北京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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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434510”的《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为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2018 年 1 月 29 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与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431900_003”的《最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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