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30821 证券简称:雪郎生物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1月 5日经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另外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
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提前十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一天
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在收到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或建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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