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30821 证券简称:雪郎生物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1月 5日经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通过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行使职权。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即不足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请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的持股股数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但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其他相关问题。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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