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0824 证券简称:华虹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系列内部治理制度(需股东会批准)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提议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不相抵触,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