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0828 证券简称:万绿生物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全国股转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
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
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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