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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精新材: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0829 证券简称:华精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递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的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议,同时应负责提出具体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监事会提交的召开会议的提议及具体的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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