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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精新材: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0829 证券简称:华精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控股股东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公司 50%以上股份的;

(二)该股东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该股东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四)该股东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30%以上的股份;

(五)该股东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六)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不论口头或者书面)、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有上述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行使自身的权利,通过代表自身利
益的董事行使自身的决策意愿。不得越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干预或影响公司。
第四条 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
的决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
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保持公司
资产独立,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出资人权利。在公司发行新股、配股、以及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注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并完成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资金、资产的投入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方向。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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