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516 第 0433 号
致: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香业”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公告了《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0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上午14:30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东路030号古城香业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15:00—2025年5月16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公监管
办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82,566,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82,533,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8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