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古城香业: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5

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2001 年由河北古城香业集
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保定市清苑区发展东路 030 号

邮编:071100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06.17 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2000 年 6 月 12 日至 2030 年 6 月 11 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同时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销售总监、技术总监及质量总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引领全国香文化行业的整体发展,提升行业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科技水平,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为全体股东创造丰厚的投资回报。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卫生香、天然芳香袋、天然香粉加工、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0.05%氯氟醚菊酯蚊香加工(限在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内经营);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塑料、铝合金制品加工,销售;蜡烛加工、销售;电子熏香器、非食品用香精香料、空气净化系列产品、熏香油、灭鼠及灭蟑螂粘胶制品生产,销售及相关信息服务、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艺品、小物品及礼品、茶叶、服装及家庭用品、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55,570,000 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