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0837 证券简称:古城香业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
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在决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时应遵循“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的原则,并就授权事项予以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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