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四期)
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公司”、“芯邦科技”)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人员
本期辅导小组成员为瞿宜晟、孟灏、韩洋、庄严、薛冬泽、张倩、罗嘉伟、李天一,无新指派人员。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兴业证券与芯邦科技于 2021 年11 月30 日签订了辅导协议,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
简称“深圳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完成了第一期辅导,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6 月完成了第
二期辅导,2022 年 7 月至 2022 年 9 月完成了第三期辅导。本期
辅导为第四期辅导,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12
月。
在辅导期内,辅导人员主要通过现场持续尽职调查、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日常交流辅导、专题研究、个别答疑等多种方式对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在本期辅导中,辅导工作组根据相关规定及《辅导协议》,对公司进行了全面辅导:
1、持续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深入了解公司法律、财务及业务发展情况,密切关注公司所处行业发展以及公司近期经营情况;
2、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现场工作中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各项工作;
3、定期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协调辅导工作进度,讨论分析项目后续进展安排;
4、根据实际情况就公司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商讨和解决公司尚存在的问题;
5、辅导人员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随时保持沟通,对辅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相关人员对问题的咨询,辅导机构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采取个别答疑的形式及时协助公司解决问题;
6、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协助公司进一步完善业务发展规划,明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具体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在辅导期内,因工作进度安排等原因,经友好协商,芯邦科
技终止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辅导合作。经综合评估,芯邦科技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包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配合辅导机构开展了辅导工作,从专业角度对公司在辅导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方案,辅导工作进展顺利。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经过前期的辅导工作,芯邦科技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辅导工作组后续将继续督促芯邦科技对相关制度的执行。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辅导期内,辅导工作组已确认芯邦科技存在的重大问题均已得到解决或合理解释,目前不存在未解决的重大问题。
下一阶段辅导人员主要为瞿宜晟、孟灏、韩洋、庄严、薛冬泽、张倩、罗嘉伟、李天一,辅导工作组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辅导协议》的约定,对辅导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
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主要包括:对公司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情况持续展开尽职调查;持续关注辅导对象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把控辅导工作进度;持续督促辅导对象及相关人员学习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增强其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传达证券市场的最新动态、监管政策及具体案例,帮助辅导对象深入理解最新法规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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