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0846 证券简称:格林检测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
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维护公司、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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