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0848 证券简称:鑫森海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厦门鑫森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鑫森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鑫森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厦门鑫森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其中:
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所概括的事项须与事实相
符;
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
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不应有任何可能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信息应在上述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
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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