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科仪”)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北京中科科仪从事真空泵及真空科学器业务,报告期内存在生产和销售真空泵及真空科学仪器设备的情形。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北京中科科仪主要业务的形成背景,发行人与北京中科科仪之间是否存在单方或互相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具有独立性。(2)说明发行人与北京中科科仪是否存在供应商、客户重叠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该情形的形成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重叠供应商、客户的名称,发行人、北京中科科仪与重叠供应商、客户在报告期内的交易时间、内容、金额、次数等具体情形,并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北京中科科仪共同采购、销售谋求优势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的情形,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具有独立性。(3)说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可能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风险,请详细披露发行人的预防机制并充分揭示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按照《1 号指引》
1-12 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针对性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就题述问题及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北京中科科仪及其子公司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北京中科科仪产品手册,登录其官方网站检索其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相关情况;
3.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北京中科科仪及其子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
4. 访谈发行人与北京中科科仪的部分重合客户、重合供应商,审阅发行人与该等重合客户、重合供应商的交易协议等文件;
5. 查阅北京中科科仪就其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业务独立性、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6. 访谈发行人董事长、产品和技术负责人;
7. 查阅国科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