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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0 19:28:40 股吧网页版
盈谷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0


关于宁夏 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银)证字[2025]第 G006 号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 64 号德丰大厦 25 层(750011)

25/F,Defeng Skyscraper,No.64 Ning’an Street,Jinfeng District, 750011,Yinchuan, China
Tel: +86 951-5057676 Fax: +86 951-5057863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25]第 G006 号
致: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马媛、杨子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涉及的数字、内容以及其他和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刊登并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2025年5月2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9.16%的股份的股东北京盈谷信晔投资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提名龚云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请在2025年6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议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将股东北京盈谷信晔投资有限公司的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5年5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刊登《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就增加的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审查意见说明等进行公告。虽然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因周末问题迟延1日发出前述临时提案的补充公告存在瑕疵,但最终补充公告的发布时间仍然早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并审议临时提案。

2025年6月9日14点00分,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因董事长周凯平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HE XIN/何昕主持。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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