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0855 证券简称:盈谷股份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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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活动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干预。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聘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发现的缺陷提出整改建
议;
(十一)检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规范性,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
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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