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
关于时维科技(海口)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
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全华光电的委托,担任时维科技收购全华光电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事宜,已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具了《湖南
华略律师事务所关于时维科技(海口)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发布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释义等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问题 1:关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形。请收购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是否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全华光电披露的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华光电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
对外担保进展公告(补发)、2017 年 4 月 14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全华光电《征信报告》以及天门嘉瑞、金波、姚涛出具的相关承诺等相关资料。
经核查,经全华光电股东会审议同意,全华光电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
为实际控制人姚涛个人经营性贷款 89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责任类型为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天门嘉瑞、金波亦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姚涛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姚涛以其个人房产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姚涛已将上述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全华光电日常经营,因此不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
成实际损害。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2024 年 8 月 26 日对提
供担保情况进行了披露。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担保主债务已逾期,担保余额为 87.48 万元,该笔担保仍在进行中。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众公司现控股股东天门嘉瑞、实际控制人金波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涛不
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公众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不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反馈问题 4:关于收购履行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收购交易中,转让方系天门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结合转让方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等规定,说明是否存在股东会审议的前置程序,如是,请完整披露内部审议程序。
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在《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核查并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转让方天门嘉瑞现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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