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建策科技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建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建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建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策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建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为此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30 召开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3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建策科技 法律意见
1、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1,617.00 万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00%。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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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建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崔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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