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0870 证券简称:松宝智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合法利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
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或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分别适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则第五条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五条之规定。
(三)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之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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