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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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披露,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网站上公告了《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9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
西小口路 66 号 D-3 楼 109 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
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5 月
18 日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13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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