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0875 证券简称:千草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705,55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705,555
股,均为普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 股,均为普通股。
和股权比例分别为:
……(表格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三年内转
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获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