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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28 15:42:03 股吧网页版
ST智信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智信股”、“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出具《关于对 ST

智信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1 号)和《关于对唐胜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 号)。

《关于对 ST 智信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安排编制完成并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未按期编制完成并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未按期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未按期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且未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公告〔2020〕22 号)的要求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获取负责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书面说明并披露。公司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才

披露 2019 年年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聘请律师见证

你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聘请律师与召集人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由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披露临时公告

(一)未及时披露唐胜清贷款 30 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的关联交易事

项。你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胜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你公司

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你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四)未及时披露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你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五)未及时披露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你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六)未及时披露公司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仲裁事项。你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一)至(五)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六)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未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披露

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也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一、二、四(六)、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三、四(一)至(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 号)第五十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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