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9
公告编号:2021-005
证券代码:830878 证券简称:ST 智信股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闫爱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闫爱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唐胜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胜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胜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正在确定人选、正在确定人选
公告编号:2021-005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股份” ) 是一家在新三板上
市的公司(新三板代码: 8 30878 ) , 被告系智信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5 年 11 月 30 日,被告唐胜清对智信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各会计
年度营业收入作出业绩承诺,分别不低于 1 亿元、l. 5 亿元和 2 亿元,实现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 2170 万元、3600 万元和 5600 万元;直至 2018 年度复合增长率不
低于 35%。如未完成以上承诺的年度净利润,被告唐胜清承诺个人将差额部分补
给智信股份。基于被告唐胜清对智信股份业绩的保证,2016 年 3 月 9 日,原告
与智信股份签署《股份认购书》,智信股份向原告定向发行智信股份 50 万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为 2.7 元。2016 年 6 月 29 日,原告将认购款 135 万元足额汇入智
信股份定向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中。(证据一:《承诺函》;证据二:《股份认购合同》;证据三:《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2017 年 10 月 10 日,被告唐胜清再次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向原告承诺,
智信股份 2019 年全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智
信股份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须将公司整体出售给 A 股上市公司,届时原告所
持有智信股份的股票转化为并购方 A 股上市公司股票。如被告唐胜清未完成上
述承诺,将无条件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用自有资金以不低于每股 8 元人民币价
格收购原告所有的智信股份全部股票,且被告唐胜清以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所有或所控制的资产(含无形资产)对上述承诺承担全部责任。(证据四:《协议书》)
根据 2020 年 5 月 19 日发布的《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不能
按期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股票被停牌的进展公告》,因公司经营仍然十分困难,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暂时无力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
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 20:00 前按时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做好挂牌公司等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6 日
被暂停股票转让。智信股份也未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公司整体出售给 A 股
上市公司。(证据五:《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不能按期披露 2019年年度报告股票被停牌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5
原告与被告唐胜清签订的《承诺函》和《协议书》均为被告唐胜清以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名义签署,并加盖了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应由被告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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