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0881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八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关联人:
(一) 公司的母公司。
(二) 公司的子公司。
(三) 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 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 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 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 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 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
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 公司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 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
府部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
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
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对关联方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
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租赁房屋、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接受财务资助、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包括存款利息以及贷款利息、手续费等结算费用)、购买并接受关联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接受关联人为公司日常性采购行为向供应商提供的担保以及公司就此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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