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30885 证券简称:波斯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 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涉及前述所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
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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