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30885 证券简称:波斯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
经营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
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
规定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其他董事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
司相关部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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