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30885 证券简称:波斯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波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资资金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或使用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
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及董事长应当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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