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830892 证券简称:海迈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琼 9023 民初 149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杭州闪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海南自贸区泳溢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邹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陈彩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闪易优客网络科技(海南自贸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第三人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设立,经营范围为销售软件服务及门锁硬件
等。2019 年 1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共同签订《闪易优客网络科技
(海南自贸区)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下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 200 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一持有对第三人 10%的股权,其中 50 万元作为对第三人 的注册资本,150 万元为股权转让款。原告依约完成协议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
第三人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第三人的章程约定,原
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分别持有第三人 10%、55%、15%、20%的股权,被
告二及被告三应当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前分别完成对第三人 75 万元及 100 万
元的货币实缴。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完成全部实缴出资义务,但被告二、被告三的实缴出资额为 0 元。
自 2019 年 3 月原告入股第三人以来,由被告三担任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其全权负责第三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被告四担任第三人的监事及被告一的董事。在经营期间,第三人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也未向原告汇报过任何经营情况,侵害了原告作为小股东的知情权。
有鉴于此,2024 年 11 月 19 日,原告组成财务团队前往被告一处了解第三人
相关经营情况及查阅财务资料,原告根据查阅的财务资料得知如下事实:
一、第三人已于 2022 年 6 月停止经营,被告二、被告三至今未按章程约
定按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25年 1 月至 2 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二、被告三多次发函要求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二被告三实缴出资为 0 元。
二、被告一作为第三人控股股东,滥用控股股东权利,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构债权债务恶意抽逃出资 2,621,850.93 元的行为。
首先,被告一利用关联关系将其持有的无形资产即“闪易优客酒店运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运营管理系统”)在未经评估的情形下以远高于市场其他同类型产品溢价转让给第三人,最终交易价格为 125 万元。同时,运营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未实际交付给第三人,第三人仅为运营管理系统名义所有权人,实际所有权人仍为被告一。
其次,被告一作为控制股东对第三人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在无法律关系的基础下,其多次以第三人名义向自己员工支付工资、社保、公积金、往来款等共计 1,371,850.93 元,现被告一与第三人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因此,被告一利用关联关系恶意将经营成本转嫁给第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被告三作为第三人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其在经营管理第三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协助被告一抽逃出资 2,621,850.93 元,并虚增高额的管理人员薪酬 1,787,408.8 元,恶意转移第三人资产,构成抽逃出资的事实。而被告四作为第三人的监事且兼任被告一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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