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5-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人天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2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律师声明事项......5

第三节正文......6

一、 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6

二、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中豁免定向发行核准的情形......6

三、 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7

四、 本次定向发行的过程及结果......9

五、 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13

六、 本次定向发行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13

七、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5

八、 结论性意见......15

第四节 结尾......1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5]第125号

致: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定向发行之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 指 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定

本次定向发行 指

向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指

行)》

《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